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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合同的变更
根据《合同法》,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,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。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。
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,经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合同(法定变更不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)。但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、登记等手续的,应当办理相应手续。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,推定为未变更。
合同的变更,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,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。
(2)合同的转让
合同的转让,即合同主体的变更,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。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、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。
1)合同债权的转让
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无须债务人同意,但应当通知债务人。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,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。对债务人而言,债权人权利的转让,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,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。
《合同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:
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,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,如出版合同、赠与合同、委托合同、雇用合同等;
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;
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。
2)合同债务的承担
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务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
3)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
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(如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),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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